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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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志豪受刑人吳叔蓉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叔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張志豪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3份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影本1紙、具保人張志豪於100年3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不清楚吳叔蓉現居住何處,無法聯絡等語,有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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