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367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利率之約定和卷附貸款契約書有異,請具狀釋明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