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郭八 女
楊惠民 楊景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璟仁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