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被告 陳培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90元(即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3316號強制執行事件,原告已受扣押之存款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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