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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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1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編號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海洛因1包(淨重3.73公克、驗餘淨重3.7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6094號卷第103頁)2海洛因1包(淨重0.0833公克、驗餘淨重0.076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065號卷第57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819公克、驗餘淨重0.378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065號卷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