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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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499號聲請人 林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麗娟 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鄰○○路○○○號」,有卷附除戶戶籍資料可參,非屬本院轄區。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