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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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威廷
債務人 王修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佰壹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