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號、第6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7月(共2罪)、8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3日16│107年2月初某日│107年6月19日11│││時50分為警(聲請│14時許(聲請書上│時15分採尿回溯(│││書上誤載為井,應│誤載為某時,應予│聲請書上誤載為朔│││予更正)採尿回溯│更正)至同年月23│,應予更正)120│││(聲請書上誤載為│日15時許│小時內某時│││朔,應予更正)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937號、│毒偵字第937號、│毒偵字第1662號、││號│107年度偵字第39│107年度偵字第39│第1802號│││40號│4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1413號│21號││├──┼────────┼────────┼────────┤│事實審│判決│107.10.11│107.10.11│108.03.13│││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1413號│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10.30│107.10.30│108.04.08│││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6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7日10│107年10月15日8││││時18分採尿回溯(│時許││││聲請書上誤載為朔│││││,應予更正)120│││││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662號、│毒偵字第195號│││號│第1802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21號│622號│││├──┼────────┼────────┼────────┤│事實審│判決│108.03.13│108.05.08││││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8年度審易字第│││││21號│62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4.08│108.06.03││││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6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