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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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展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展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展生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