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子瑄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子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第4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