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40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對人 楊智凱楊佳育 相對人 楊智傑 兼法定代理 范金釧 人相對人 楊佳旻 債務人 陳彩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彩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存續期間:民國93年3月25日至113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彩紅於93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
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3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6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59,2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96年1月3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楊勲政 ,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又第三人楊勲政已於102年12月16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楊勲政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授信約定書2份、放款戶資料查詢單、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32│341.00│40分之1│├─┴───┴────┴───┴──────┴─────┴──────┤│所有權人:范金釧、楊智凱即楊佳育、楊智傑、楊佳旻,權利範圍各160分之1│├─┬───┬────┬───┬──────┬─────┬──────┤│2│臺中○○○區○○○段│137│3,141.00│100000分之││││││││2500│├─┴───┴────┴───┴──────┴─────┴──────┤│所有權人:范金釧、楊智凱即楊佳育、楊智傑、楊佳旻,權利範圍各400000分││之25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04│臺中市○○區○○○○道、店鋪、住│1層:30.36│陽台:4.90│全部││││平段137地號│宅、鋼筋混凝土造│2層:42.66│││││├───────┤、4層│3層:46.70││││││臺中市太平區建││4層:22.02││││││成二街36號││騎樓:15.05││││││││合計:156.79│││├─┴──┴───────┴────────┴──────┴─────┴────┤│共同使用部分: 福平段 1237建號,1,31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所有權人:范金釧、楊智凱即楊佳育、楊智傑、楊佳旻,權利範圍各4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