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上訴人即被告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上訴人即被告 鄭漢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金和 、 謝俊賢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又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漢森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