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051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林泰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2013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2019年08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6135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