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165號
債權人鳳山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庭儀 債務人韓舞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