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幼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幼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載:「於民國95年1月21日釋放出所,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宜補充為:「於民國95年1月21日釋放出所,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
5年內之96年間,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證據部份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徐幼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屢遭判刑、執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任機械工而貧寒之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639號被告徐幼驊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幼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1月21日釋放出所,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1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12月9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年11月2日下午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徐匯中學捷運站附近某網咖內,以在吸食器內放置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後吸取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5日下午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徐幼驊之自白,(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檢體編號E0000000號)(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檢察官曾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