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苙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覃苙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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