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 莊泮耕 被告 張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2,44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4,2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4,259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6日送達原告住所,並由其父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12年4月13日答詢表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35頁、第143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