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2904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馬泓軒 即 馬弘軒 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桃園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