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3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電子債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32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秀雄 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