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44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林榮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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