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5號上訴人 熊勇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