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214號債權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號10法定代理人乙○○
號10號10債務人甲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
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