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