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永燕 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0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周○○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永燕、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原告對被告徐永燕之債權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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