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0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七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八五八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