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幸兒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12日、95年8月2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陳國豐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560,000元、48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124,57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幸兒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5年3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陳國豐之繼承資料,聲請人已於105年3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