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廷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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