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瑋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瑋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