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22號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瑋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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