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爰以本裁定限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求遷讓房屋之最新一期稅單,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