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佳瑩 債務人 林重均 債務人 林汝憶 債務人 林和賢
一、(一)債務人林汝憶、林和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純安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佳瑩、林重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佳瑩、林重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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