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80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重小字第280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
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