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林雅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2年7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卡之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憑該貸款卡提款或轉帳,上述動用款項除自動用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利息外,各筆動用款項另需給付帳務管理費,並應於每月10日前向債權人分期給付,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