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違反護照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附表:
┌─────────┬────────┬────────┬────────┐│編號│01│02││├─────────┼────────┼────────┼────────┤│罪名│護照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8月│12年││├─────────┼────────┼────────┼────────┤│犯罪日期│89年12月間│90年11月22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及案號│90偵22399號│90偵1427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2上訴412號│91上訴27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年04月02日│92年07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3台上3390號│91上訴2792號│││判決├─────┼────────┼────────┼────────┤││確判日期│92年06月19日│92年08月21日││├───┴─────┼────────┼────────┼────────┤│所犯法條│護照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第4條第2項││├─────────┼────────┼────────┼────────┤│減刑後宣告刑│4月│不符合減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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