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號:CH231164、CH231165)影本所示,因發票人處過於模糊不清,本院無從確認發票人是否為債務人乙○○,請提出清晰之本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2.依本票(票號:CH231164、CH231165)影本所示,本票未記載發票日者視為無效票,依法不得據以請求票款,僅得依一般借款聲請支付命令,又利息之請求利率僅得以年息百分之五,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份。
3.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