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即本院交簡字第70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判決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影本附本院卷可稽,是上開案件於97年6月9日經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茲原告於97年6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起訴狀上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5號研討結論),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