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林王梅花林進泰 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 劉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振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振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本件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判決,諭知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費部分,均廢棄。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73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所載被上訴人劉振興可分配之次序3執行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次序4債權分配金額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列入分配。其餘上訴駁回。㈢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劉振興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嗣被上訴人劉振興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裁定,諭知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劉振興負擔);後上訴人劉振興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0號民事裁定,諭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規費收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培聞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一、由聲請人預納││││二、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判決,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劉振興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廢棄部分亦為原告於第一審起訴主張重新分配所得增加之分配額,即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741,025元,故相對人劉振興應負擔第一審之裁判費為8,150元。│├───────┼─────┼─────────────────────────────────────┤│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一、由聲請人預納││││二、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判決,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劉振興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廢棄部分亦為原告於第一審起訴主張重新分配所得增加之分配額,即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741,025元,故相對人劉振興應負擔第二審之裁判費為12,225元。││││四、因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已均由相對人劉振興負擔,故駁回相對人林王梅花部分││││已無庸再命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附此敘明。│├───────┼─────┼─────────────────────────────────────┤│第三審裁判費│X│一、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諭知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上訴人劉振興原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8,527元經予以全額退還。│├───────┼─────┼─────────────────────────────────────┤│第三審抗告費│1,000元│一、抗告人劉振興(即本件相對人)預納。││││一、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0號民事裁定,諭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合計│21,375元│綜上,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額││││一、相對人劉振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375元││││計算式:8,150元+12,225元+1,000元=21,375元││││三、相對人劉振興應給付聲請人20,375元││││計算式:21,375元-1,000元=20,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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