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良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良嘉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良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本院卷第29頁),嗣於同年10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卷第215至216頁)。
三、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8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第670號、113年觀執字第383號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28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