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許瑋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稚樺 等間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因有事無法出庭,只有委託律師出庭,但因想了解開庭的詳細資訊,所以聲請錄音光碟片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則依上列規定,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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