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姜正雄 被告 徐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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