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至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至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至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5月,於民國98年7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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