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劉不刑 債務人劉 和穆 債務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林淑華、劉不刑、 劉和 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不刑前就讀鹿港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和穆、林淑華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13,8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劉不刑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和穆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43,6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劉不刑自民國106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98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劉和穆、林淑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華、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1300│不刑、劉和│2月01日起│││││元│穆││││├──┼───┼─────┼──────┼──────┼───────┤│002│新臺幣│劉不刑、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3689│和穆│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華、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00│不刑、劉和│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穆│││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不刑、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689│和穆│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