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淑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及2110建號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