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紀正能 被告 盧美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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