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LDEMANIIROBERTBRUCE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101年度交簡字第507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當事人年籍資料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