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原告 陳康長華
柯素蓮 梁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段647地號土地上附圖A部分面積5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計算式:5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6萬元】。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鎮○○段○○○段0000
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4-1地號土地上附圖D部分面積150平方公尺、附圖E部分面積350平方公尺、附圖F部分面積10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8,000元【計算式:(150+350+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30元=37萬8,000元】。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55地號土地附圖B部分面積150平方公尺、附圖C部分面積35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計算式:
(150+35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60萬元】。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鎮○○段○○○段0000
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系爭670-1地號土地附圖G部分面積60平方公尺,則依其所占用土地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萬2,000元【計算式:6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7萬2,000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萬元【計算式:6萬+37萬8,000+60萬+7萬2,000=111萬】(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