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元良選任辯護人林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辜元良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考友社(此為獨資商號,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建國路考友社)之負責人,明知封面記載「社團法人考友社出版發行」之國文、英文及公民講義26本(該講義係針對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別之函授教材),及其他封面記載「社團法人考友社出版發行」之各類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募考試等講義,均係告訴人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考友社臺北總社,下稱考友社公司)僱用員工彙整相關考試資料加以統整編排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編輯著作,非經告訴人考友社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其重製物。竟意圖銷售,於民國103年6月間某日,在上址建國路考友社,自行利用掃描影印設備,掃描重製前揭講義之封面及內容,並影印成冊,散布與一般消費者。嗣於103年8月4日,民眾 王志中 前往建國路考友社刷卡新臺幣4,080元購買上開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別之函授教材26本講義,後來在同月7日收到建國路考友社寄送之盜版講義後,適告訴人考友社公司人員另來電詢問是否有意購買該公司販售之同一套講義,經告訴人考友社公司人員解釋後,發現自己購得者係盜版講義,乃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檢舉,該隊員警復於103年10月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建國路考友社執行搜索,扣得重製之盜版講義封面885張,並在被告辜元良所有之櫃台電腦內查獲各類封面記載「社團法人考友社出版發行」之講義掃描電子檔案,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辜元良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辜元良所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考友社公司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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