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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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明晟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