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8號債權人 鍾嘉瑋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游傑 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傑竣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日及111年1月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2月3日及111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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