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2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男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25號),因被告就重利及恐嚇部分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就此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1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信男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參罪,各處如該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信男(綽號「 阿峰 」、「 峰仔 」)於:㈠民國109年6月3日14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夜市,趁
江怡惠 生病及積欠高利貸急需用錢之際,基於重利之犯意,借款3萬元予江怡惠,扣除利息6000元及手續費1000元,江怡惠實拿2萬3000元,並需於每週一(補週日之利息)、五(補週六之利息)還款利息2000元,週二至週四每日17時前需還款利息1000元,即其約定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以每7日為
1期,每期利息7000元,並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信男之子即 陳德峰 申辦帳戶,借由陳信男使用中,下稱陳德峰帳戶,陳德峰部分業據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案被告 陳俊良 帳戶,下稱陳俊良帳戶)內,如未準時匯款則屬違約,已繳納之利息錢需作為罰金,不計入還款,雖江怡惠自109年6月5日起至同年9月1日止,已陸續匯款如附表一之金額予陳信男,並在江怡惠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簽立2張面額3萬元之本票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讓渡書予陳信男供擔保,惟陳信男仍稱江怡惠積欠3萬1000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江怡惠指訴陳信男涉犯恐嚇及陳俊良涉犯重利、恐嚇等部分,業據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㈡其另經葉罔腰介紹,在葉罔腰高雄市○○區○○路○○號住處
,趁 陳麗芳 擔任合會會首遭人倒會急需用錢之際,基於重利之犯意,於109年1月15日至同年9月1日陸續借款4次予陳麗芳,總計借款6萬元及扣除手續費1萬6000元,陳麗芳實拿4萬4000元,日息2000元(每次均借款1萬5000元並扣除手續費手續費4000元,陳麗芳實拿1萬1000元,每日須還款利息500元),且應於每日指定時間內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信男之女即案外人 陳筱君 帳戶,借由陳信男使用,下稱陳筱君帳戶)或陳俊良帳戶內,清償方式須持續還款1個月始繳清,如未於指定時間內匯款則屬違約,之前還款不計,需再重新還款(即洗會),陳麗芳並簽立4張面額1萬5000元之本票及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讓渡書予陳信男供擔保,雖陳麗芳自109年5月7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已陸續匯款如附表二之金額予陳信男,惟陳信男仍稱陳麗芳積欠7萬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陳信男因陳麗芳曾介紹江怡惠向其借款,然其無法聯絡江怡
惠,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9年8月6日19時2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留言向陳麗芳恫稱:「(臺語)你們這邊真的是幹你娘老雞掰,你爸翻臉了,真的幹你娘機掰沒有看過你們這種幹你娘機掰,眼睛不睜眼,瞎了喔,兩個窟啊,人家閃得過,你們真的眼睛瞎了不怕槍欸,幹你娘老雞掰」、「(臺語)人給我帶到場,帶出來,不然陳麗芳連你都有事情」、「(臺語)你爸跟你說,錢匯一匯,今晚人給我叫出來給你爸面對,啊不然我跟你說,一概責任由你們自己去擔,而且你爸如果失控可能會殺死人」、「(臺語)你爸跟你說,你爸有神經病的牌,盡量別給你爸惹火」等語,陳麗芳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江怡惠、陳麗芳等人報警處理,經警深入追查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及同案被告陳俊良、證人即被害人江怡惠、陳麗芳、證人葉罔腰、 黃鳳匙 證述相符,並有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錄音譯文、林園 福興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陳德峰及陳筱君頭份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陳俊良中國信託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說明:
按重利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財產,亦即個人在發生經濟危機時,不必再面對不平等之契約,進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害,易言之,重利罪係在保護個人在意思自由受限制之情況下,個人之財產利益不致遭受剝奪。蓋若純從契約自由的觀點,私人間訂立借貸契約,國家刑罰權原無須介入,但若從「限制契約自由」的觀點,處於經濟上弱勢地位之一方,若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情事,即不可能對於契約內容有公平決定的機會,亦即借款人並沒有真正、絕對的自由可言,故若在沒有實質自由的情形下締約,應受到法秩序之保護。而刑法重利罪所稱之「急迫」,係指借款人因故急需金錢或其他物品而面臨經濟上的壓力,陷入惶惶然知其不可而為之的窘境而言。次按,刑法上重利罪之成立,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所謂之「顯不相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99年度臺上字第4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犯罪事實一㈠、㈡之借款人江怡惠、陳麗芳借款原因係為繳利息、急用,此據其等證述明確在卷,足徵其於借款時,確係處於急迫需錢之狀態。又被告收取前述之利息,衡諸目前經濟狀況及正常之民間借貸計息水準,顯有特殊之超額,屬於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亦可認定。
㈡罪名: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罪數:
⒈按利息屬本金支分出之從權利,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與常業
重利罪規定後,為避免評價過當,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罪數,應以行為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件數計算,較為合理,是行為人基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持續收取各期重利,雖形式上有多次收取重利行為,惟均係本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生,僅論以一罪;又同一借款人與貸款人間,就前所締結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如因借款人債務到期時未能償還本息,由貸與人形式上貸給另筆金錢以供借款人清償前債,而有借新還舊之債務更新情形,究其本質,仍係由原借款人支付原有之利息以清償原有之債務,是以同一借款人與貸款人間借新還舊之情形,縱外觀上存有數件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並有多次收取重利行為,仍係源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參照上述說明,亦以一罪論即為已足。經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借貸契約,雖因陳麗芳未遵期還款後衍生洗會,而有多次借貸及收取重利之情形,惟該各次收取重利均本於同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生,僅能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示多次發送恐嚇訊息之行為,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刑法評價上,應將其行為包括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接續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⒊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經營高利貸收取重利,復以恐嚇借款人或借款人家人之方式,催討債務,危害社會安寧與金融秩序,復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莫大恐懼,且放貸金額與收取重利、恐嚇之次數甚多,被告並因此獲致不法之收入,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說明:㈠經查,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放貸2萬3000元,被害人江怡
惠還款7萬9000元,期間被告於109年6月15日以強制洗會為由匯款2500至江怡惠林園福興郵局帳戶;犯罪事實一㈡放貸4萬4000元,被害人陳麗芳還款14萬5000元等節,業據證人江怡惠、陳麗芳證述明確,並有林園福興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單據、ATM交易明細表、陳德峰及陳筱君頭份郵局歷史交易清單、陳俊良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佐,此情足堪認定,如附表三編號1、2「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額,即為被告犯本件重利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扣案之本票8本、廣告標語字條1張與被告本件犯罪行為
實施間之關係尚非直接,核屬證據性質,不予宣告沒收;又犯罪事實一㈠江怡惠所簽立之本票2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讓渡書、犯罪事實一㈡陳麗芳所簽立之本票4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讓渡書,均未扣案,係被害人提供予被告充作擔保、證明之用,於返還借款時應一併返還予被害人,自難認係屬於被告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告訴人江怡惠匯款│├─┬────────────┬─────┬─────┤│編│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受款帳戶││號││(新臺幣)││├─┼────────────┼─────┼─────┤│1│109年6月5日10時51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109年6月8日16時24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3│109年6月9日15時49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4│109年6月10日17時18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5│109年6月11日16時52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6│109年6月16日16時56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7│109年6月12日17時2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8│109年6月17日17時17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9│109年6月18日12時58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0│109年6月19日16時9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11│109年6月22日16時4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12│109年6月23日16時22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3│109年6月24日16時54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4│109年6月24日19時20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15│109年6月29日20時4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16│109年6月30日17時42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7│109年7月1日18時3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8│109年7月2日20時6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19│109年7月3日16時54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0│109年7月6日18時43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1│109年7月7日17時43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22│109年7月10日17時32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3│109年7月13日14時57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4│109年7月15日15時39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25│109年7月16日16時21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26│109年7月17日17時23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7│109年7月20日14時36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28│109年7月21日17時5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29│109年7月22日16時39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30│109年7月24日12時26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31│109年7月27日18時1分許│2000元│陳德峰帳戶│├─┼────────────┼─────┼─────┤│32│109年7月28日17時7分許│1000元│陳德峰帳戶│├─┼────────────┼─────┼─────┤│33│109年7月29日18時23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34│109年7月30日16時50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35│109年8月3日23時19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36│109年8月4日18時39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37│109年8月5日13時15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38│109年8月7日14時7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39│109年8月10日18時6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40│109年8月11日17時48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1│109年8月12日16時24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2│109年8月13日13時37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3│109年8月14日13時25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44│109年8月17日12時25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45│109年8月18日12時47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6│109年8月19日12時24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7│109年8月20日12時35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8│109年8月21日12時10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49│109年8月24日15時6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50│109年8月25日17時7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51│109年8月26日15時43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52│109年8月27日17時8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53│109年8月28日12時31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54│109年9月1日13時40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總計:7萬9000元│└──────────────────────────┘┌──────────────────────────┐│附表二:告訴人陳麗芳匯款│├─┬────────────┬─────┬─────┤│編│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受款帳戶││號││(新臺幣)││├─┼────────────┼─────┼─────┤│1│109年5月7日14時36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2│109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3│109年5月12日16時25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4│109年5月13日16時42分許│4000元│陳筱君帳戶│├─┼────────────┼─────┼─────┤│5│109年5月18日16時50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6│109年5月19日16時50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7│109年5月21日16時37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8│109年5月25日17時19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9│109年5月26日14時27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0│109年5月27日17時6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1│109年5月28日16時39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2│109年5月29日16時8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13│109年6月1日16時16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14│109年6月4日16時57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5│109年6月5日16時8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16│109年6月8日14時36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17│109年6月9日16時26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8│109年6月10日14時22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19│109年6月11日17時2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20│109年6月12日16時54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21│109年6月16日17時33分許│4000元│陳筱君帳戶│├─┼────────────┼─────┼─────┤│22│109年6月17日16時17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23│109年6月18日16時31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24│109年6月19日14時43分許│5000元│陳筱君帳戶│├─┼────────────┼─────┼─────┤│25│109年6月22日16時53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26│109年6月23日16時41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27│109年6月24日14時43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28│109年6月29日16時9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29│109年7月1日14時31分許│1000元│陳筱君帳戶│├─┼────────────┼─────┼─────┤│30│109年7月2日14時2分許│3000元│陳筱君帳戶│├─┼────────────┼─────┼─────┤│31│109年7月3日14時5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32│109年7月7日16時26分許│1500元│陳筱君帳戶│├─┼────────────┼─────┼─────┤│33│109年7月8日16時19分許│5000元│陳筱君帳戶│├─┼────────────┼─────┼─────┤│34│109年7月9日19時19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35│109年7月13日16時55分許│2500元│陳筱君帳戶│├─┼────────────┼─────┼─────┤│36│109年7月14日16時38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37│109年7月16日16時29分許│1500元│陳筱君帳戶│├─┼────────────┼─────┼─────┤│38│109年7月20日16時28分許│3000元│陳筱君帳戶│├─┼────────────┼─────┼─────┤│39│109年7月22日15時8分許│3000元│陳筱君帳戶│├─┼────────────┼─────┼─────┤│40│109年7月24日16時16分許│3000元│陳筱君帳戶│├─┼────────────┼─────┼─────┤│41│109年7月27日15時25分許│3000元│陳筱君帳戶│├─┼────────────┼─────┼─────┤│42│109年7月29日16時32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43│109年7月30日16時47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44│109年7月31日15時44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45│109年8月4日15時59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46│109年8月4日18時39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7│109年8月5日14時29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48│109年8月6日19時17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49│109年8月7日14時7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50│109年8月7日14時8分許│4500元│陳俊良帳戶│├─┼────────────┼─────┼─────┤│51│109年8月10日16時49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52│109年8月11日15時20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53│109年8月12日16時8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54│109年8月14日13時39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55│109年8月17日15時37分許│3000元│陳俊良帳戶│├─┼────────────┼─────┼─────┤│56│109年8月19日16時22分許│1500元│陳俊良帳戶│├─┼────────────┼─────┼─────┤│57│109年8月20日18時7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58│109年8月24日16時38分許│4000元│陳俊良帳戶│├─┼────────────┼─────┼─────┤│59│109年8月26日16時49分許│2000元│陳筱君帳戶│├─┼────────────┼─────┼─────┤│60│109年8月27日16時29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61│109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4000元│陳俊良帳戶│├─┼────────────┼─────┼─────┤│62│109年8月31日18時3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63│109年9月1日16時48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64│109年9月3日某時許│4000元│陳俊良帳戶│├─┼────────────┼─────┼─────┤│65│109年9月4日16時26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66│109年9月8日18時38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67│109年9月9日16時20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68│109年9月10日15時12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69│109年9月11日17時26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70│109年9月14日18時8分許│2000元│陳俊良帳戶│├─┼────────────┼─────┼─────┤│71│109年9月15日17時20分許│1000元│陳俊良帳戶│├─┴────────────┴─────┴─────┤│總計:14萬5000元│└──────────────────────────┘┌──────────────────────────────────┐│附表三(金額單位:新臺幣)│├─┬──┬─────────────┬─────┬─────────┤│編│犯罪│借款金額│犯罪所得│主文││號│事實│(利息計息方式【計算式】)│【計算式】││├─┼──┼─────────────┼─────┼─────────┤│1│一㈠│借款30,000元,預扣利息│53,500元│陳信男犯重利罪,處││││7,000元,實拿23,000元。│【79,000│拘役肆拾日,如易科││││(每7日為1期,每期利息│-23,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7,000元,相當於年息約1587%│-2,500】│元折算壹日。未扣案││││。【7,000元÷7日÷23,000元││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365×100%】)││萬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一㈡│借款60,000元,預扣利息│101,000元│陳信男犯重利罪,處││││16,000元,實拿44,000元。│【145,000│拘役伍拾日,如易科││││(日息2,000元,相當於年息│-44,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約1659%。【2,000元÷44,000││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元×365×1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一㈢│││陳信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年息=日息(即預扣利息÷日數)÷實際交付之本金×365日×100%││犯罪所得=還款金額-實拿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