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78號上訴人B男(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父(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B男之母(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被上訴人0000-000000(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
0000-000000之母(完整姓名及地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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